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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2 10:16:41  来源:山东资质代办  作者:东方百艺  点击次数:0

 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滨建管发〔201517 

各县区建管局(处),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直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建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5]4号)要求,为加强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稳定,确保《规定》、《标准》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5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在20141231日以前按原标准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考核。

按照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门窗、预应力、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同时无增项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参加此次核查。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注册类人员、企业资产和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原标准条件。

(二)2014年度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

7.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

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核查材料

(一)网上材料:

1、登录滨州市建筑业网络管理平台更新企业信息;

2、登录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填报2015年资质核查情况表并打印;

(二)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原件核对后退回):

12015年资质核查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

3、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身份证;企业注册建造师证书,中、高级技术人员职称证(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附有缴纳养老保险的花名册及发票;

42014年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建筑业营业税和工程结算收入;

5、企业资质标准对应的机械设备发票。

四、核查方式方法

核查采取企业自查,各县区主管部门抽查、市建管局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               企业自查与申报

1、企业自查

企业按照核查内容对企业基本情况和既有资质情况进行自查,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材料。

2、核查材料申报

1)滨州市建筑业网络管理平台(http://www.bzjgj. com.cn,更新最新数据与信息。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建管局,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作为初审部门,负责核对上传的企业信息及原件,确认后上传市建管局。

2)山东省建筑业网站(www.sdjzy.com.cn)点击“山东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网络快报系统”图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资质考核系统”,填写2015年资质核查情况表,点击“上传”按钮即可完成上报。未按规定在省网站上报送201412月份月报表(含补充表)及2014年年度报表的企业,不予受理年度核查资料。

(二)各县区主管部门抽查。各县区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所核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对企业上报的网上资料和书面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企业上报的书面材料和《2015年资质核查情况表》完全一致,同时,填写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并上传;市直企业由建管局抽查。

(三)市建管局督查。资质核查期间,市建管局对各县区资质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部分建筑业企业。督查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五、核查结论核定

核查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无违法违规行为,核查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存在“核查内容”(一)中不满足原资质标准条件的;

2.存在“核查内容”(二)中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核查的。

资质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滨州市建筑业网予以公开。

六、核查时间安排

531日前企业完成自查和和网上填报;620日前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完成核查的初审工作,622日至628日到企业实地查验阶段,630日前市建管局全面完成资质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总结、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意见等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县区资质核查的书面材料在与网上材料核对后,自行留存不再报送。市直各企业的资质核查书面网上材料审核时间进行了详细划分安排(详见附件4)。

资质核查初审工作完成后,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要以正式行文的方式写出核查总结,内容应包含核查的基本情况、结果、意见及建议,并填报2015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企业情况表、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应注明具体原因,格式见附件。

七、其他要求

(一)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由市建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做好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

(二)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市直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时并依据上述要求报送。同时,将企业资质核查与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挂钩,凡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不予核定核查结论。

(三)为保证企业资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资质证书主项和增项资质等级及类别、注册建造师数量和注册单位,确保有关内容与网上数据一致。

(四)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栏目为“不合格”或初审部门未填写意见、累计3个月未上报网络快报月报表的企业,不再受理其资质变更、资质增项等申请。

(五)企业动态信息将自动记入“资质核查系统”和“山东省建筑企业资质查询系统”,无网上资质材料的企业均视为无资质企业。因此,企业必须及时完成网上统计、资质核查、资质变更等系统各项数据的上报,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随时受理企业申请,对有关数据及时审核上传。

()企业要在“山东省建筑企业资质查询系统”内及时完成网络快报、资质变更和资质核查等各项数据的上报,县区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数据及时审核上传,届时,省级系统将自动更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被屏蔽。

(七)各县区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更新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

(八)各企业在省网站填报《2015年资质核查情况表》时,一定要按照资质证书内容进行填写,凡是资质信息变更内容没有通过主管部门审批的不能填报;凡是上报内容与资质证书不符合的,今后的变更材料一律不受理。企业地址要与注册营业执照一致。

(九)市直企业资质核查书面网上审核时间进行了详细划分,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凡是逾期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行通知。

 

 

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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