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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3 09:27:39  来源:东方百艺  作者:东方百艺  点击次数:0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市城管(市政公用)局、园林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下放省外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进出省备案管理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将省外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进省承揽工程备案下放到设区市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各市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备案条件、程序要求、办理时限,备案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备案申请材料应随时接收,达到条件的即时办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市统一填写备案汇总表报省厅。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三)本省市政、园林企业在省内跨企业注册地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承揽业务。对于违反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本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如外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进省备案要求,无需到省厅办理出省备案证明材料。确需办理出省备案相关证明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企业凭设区市审查意见到省厅办理出省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二、下放市政园林施工企业部分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

 

(一)市政、园林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办、更换,企业申报材料不再报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查,直接报省厅审查。其中,二级企业随时受理、即时办结;一级及以上企业由省厅出具介绍信,企业持介绍信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二)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种变更、二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各级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和主要负责人,仍按原规定执行。二级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金、单位地址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单位地址等内容,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在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栏内填写变更内容,加盖本部门公章或专用章。变更完成后,各市主管部门要将变更事项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省市政协会、省园林协会,以便在相关数据库和网站做相应变更。因企业变更信息上报不及时,造成网上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需到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变更事项的,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在企业申请报告上加盖本部门印章或专用章后报省厅核准,主管部门无需报送正式的申请文件。到省厅办理变更核准时,先由省市政协会、园林协会分别进行材料审查,凭审查意见到厅城建处办理。

 

有关变更需要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三、强化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市场动态监管

 

(一)各地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对省内企业和外省入鲁企业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拖欠人员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承揽业务,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予以公布。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市场实际,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建立跨区域开展业务企业省市联动监管机制,严格实行资质变更网上审核备案制度,加快构建市政园林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市政园林市场监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各地要对有关市政园林企业市场管理的现行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招标时针对外地企业做出的资质等级限制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规定、园林工程招标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实行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规定和要求,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由相应主管部门修改或撤销,6月底前完成。拒不改正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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