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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须知

发布时间:2015-05-18 13:39:40  来源:山东资质代办  作者:东方百艺  点击次数:0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企业及考生须知

 
    一、企业须知
    1、根据聊城市建筑市场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考试人员违反《应试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的,每发现一人扣所属企业5分。
    2、违反上述规定第六条的,每发现一人扣所属企业3分。(见附件)
    3、企业须组织本单位考生学习“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准考证背面的考生须知。
    二、考生须知
    1.考生必须严格准守准考证背面的考生须知内容,考生进入考场楼前由专人负责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及携带物品。只允许携带“准考证考生须知”中所规定的物品,请考生进入考试楼前自行安排妥善保管其他随身物品。
    2.开考提前1小时开始入场。因入场前,对考生身份及所带物品进行检查,请考生务必提前到场,服从考务人员指挥,按秩序排队进场。
    附件: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
2015年5月15日

 

 

附件:

 

应 试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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